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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菸觸法行不得

出處/ 2004年5月號/第216期 
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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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菸觸法行不得

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來臨,網路購物及網路拍賣等新興無店舖商品交易型態大行其道,不時可見違禁品或違法物品透過網路買賣,而利用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菸品、菸草,甚或雪茄菸的拍賣案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案例一:紹明眼見網路上無店舖交易方興未艾,心想有利可圖,於是在網路上賣起菸品,他還特別託友人從國外帶回未正式引進國內銷售的菸品品牌、少見的雪茄菸及捲菸用菸絲。
案例二:晏華熱衷於網路拍賣,他在拍攝刊登於網路上供買家參考的實物照片時,順手以隨身攜帶的菸盒做為比例尺,照片上於是出現清晰可見、特定菸品品牌的菸盒。

 

菸害防制法如何規範?

販賣菸品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菸害防制法第五條明文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而現行網路購物或網路拍賣案的交易模式,由於有別於傳統一般買賣,買方與賣方並無面對面接觸的機會,僅從網路交易平台從事販賣的行為,即屬於「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

 

凡以菸草為原料者,均應受菸害防制法規範又依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菸品是指「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之捲菸、雪茄、菸絲、鼻菸、嚼菸及其他菸草製品」,因此不論是一般市售菸品,亦或雪茄菸、捲菸及菸絲等,只要是以菸草為原料加工製成者,均應受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的規範。同時,菸害防制法上指的菸品,並不區分是否為合法進口販售者,因此該菸品品牌不論是合法引進或走私進口,甚或是個人自行由國外攜帶回國的特殊品牌,均適用菸害防制法。

 

網路上的菸品廣告,亦違反菸害防制法另依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銷菸品或菸品廣告,不得「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張、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而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8年4月15日亦曾以衛署保字第88018315號函,「公告菸品廣告以電腦網際網路為之者,應以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所以現行網際網路上,如有違法的菸品廣告,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即為上述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他們會受罰嗎?

依據上述說明,案例一中行為人紹明利用網路上的拍賣網站,販賣菸品的案件,即是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售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五條的規定,不論其所販賣者是一般菸品,抑或雪茄菸、捲菸、菸絲等而有不同,又其所販賣之菸品品牌亦不限於國內一般市售者,即使是尚未合法進口的外國菸品亦同,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依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至於案例二中,晏華以菸盒做為拍賣物件的比例尺,刊登在拍賣網頁上,由於圖片上均可見菸品品牌及商標,加上網路拍賣的便利性及網路服務業者本身對資訊事前審查機制的鬆散,往往無法排除有心人士利用拍賣網的交易平台,快速而大量的刊登類似圖片,以達到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做廣告的目的。而一旦行為人是基於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的目的時,即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行為人應「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

 

同條第二項並對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定有「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規定。

 

所以,案例中晏華以菸盒為比例尺的行為如果是蓄意的,已違反上述菸害防制法的規定。另外,提供晏華刊登此類菸品廣告的網路服務業者,也將面臨前述五到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鍰處分,並非於網頁刊登警語告示,即得脫免法律上之責任。

 

網路販菸檢舉  0800-531-531

 

隨著網路的普及化及便利性,新興的交易型態不斷出現,而利用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菸品的拍賣訊息就是一個例子,但因網路交易無法辨識購買者的身分年齡,所以無法禁絕將菸品販售予未滿十八歲者,這也是為什麼菸害防制法第五條要明文禁止網路販菸。

 

同時也要請民眾多留意,如果在拍賣網站上刊登物品照片,請不要因一時方便,隨手以菸盒當做比例尺,這樣不但有違法菸品廣告的嫌疑,同時也間接增加特定菸品品牌的曝光率,使得經常使用網際網路的青少年族群更容易接觸到菸品的訊息,無形中減低對菸品可能造成之負面影響的警覺性,值得我們正視。
為了讓下一代遠離菸害,「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菸害申訴服務中心」籲請網友們若發現任何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廣告或販菸行為,逕撥0800-531-531菸害申訴專線,共同為無菸空間而努力。

審閱/劉建宏(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圖片來源:pixabay

關鍵字: 菸害菸害防制法販菸網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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