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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兩性關係 婚姻經營 老公過世負債,太太可以拋棄繼承,但不扶養公婆會被判遺棄罪?

老公過世負債,太太可以拋棄繼承,但不扶養公婆會被判遺棄罪?

出處/ 大家健康雜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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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過世負債,太太可以拋棄繼承,但不扶養公婆會被判遺棄罪?

50多歲的葦如與阿嵩育有一子,之後阿嵩因病去世,葦如並未改嫁,也沒有與公婆同住,獨自撫養還在就讀的孩子。某天小姑來電,語帶施壓語氣,若不照顧80歲失智的公婆會犯遺棄罪,葦如想知道現行的生活模式真如小姑所說會構成遺棄罪嗎?自己為了維生及養小孩,手頭也很緊,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才不算遺棄?或者不會觸法? 

結了婚以後,另一半的原生家庭成員就成為家人,不僅有人情義理層面上的照顧責任,也包含法律規範的責任與義務。依據我國民法扶養規定,媳婦、女婿有扶養公婆、岳父母的法律責任,即使另一半過世,仍然有扶養義務。

本案例中的小姑認為「嫂子照顧公婆」與法有據,「必須負起扶養之責,不然會吃上官司」,但案例當事人葦如也有身為媳婦的難處,到底該怎麼做才好?請看律師的詳解。

律師詳解

Q1.如果葦如不扶養公婆,會構成遺棄罪嗎?

A.沒有與公婆同住,扶養義務不存在,不會構成遺棄罪
勝達法律事務所蔡惠子律師解釋,依據民法第1114條:「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該法規定的互負扶養之義務有兩項要件,一是「夫妻之一方」,無論是媳婦、女婿方都有扶養他方父母義務的要件,二是「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任何一方有與他方父母同住在一起的事實,就有義務扶養之責,若是分居,沒有同住事實,無需履行扶養義務。本案例中的葦如在先生過世後,沒有與公婆同住,所以扶養義務不存在,不會構成遺棄罪。(延伸閱讀:公婆生病都是老公付錢?沒工作被要求當看護?另一半拒絕不了家人的無理要求,該怎麼溝通?

Q2.小姑要葦如把公婆接來同住照顧,葦如可以拒絕嗎?

A.可以拒絕。
葦如不是第一順位扶養人,可以拒絕與公婆同住,蔡惠子律師分析,分居無需履行扶養義務。

Q3.家中失智的公婆,是哪些人有優先扶養義務 ?

A.本案例的小姑是第一順位扶養之親屬
葦如因未與公婆同住,不符合民法第1114條規範,不負扶養義務,那麼誰是優先履行扶養義務的人?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施雅馨律師表示,依據民法第1115條順序規定,履行扶養義務的第一位親屬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子、女兒、孫子女(內孫、外孫、曾孫、外曾孫皆適用)等,優先排序是兒子、女兒先於孫子女等。案例中的兒子已過世,小姑身分是女兒,是扶養爸媽的第一順位,不能因為有家庭,就不盡扶養責任。阿嵩留有一子,是孫子輩,也有扶養義務,但因未成年、還在念書,需靠葦如撫育,尚不構成扶養之責。假設其子已成人,且具有經濟能力,也要負起扶養的責任,但不影響小姑扶養順位優先於孫子。(延伸閱讀:小姑難纏,嫂嫂的錯?

■媳婦或女婿,扶養順位排第六

即使葦如與公婆同住,還是以葦如的小姑為扶養優先順序的第一位,媳婦的扶養順序是第六順位,前面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等親屬需要先盡扶養責任。

■媳婦或女婿若有扶養情事,可請求返還扶養金額

就算葦如願意優先承擔扶養責任,仍可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向優先順位的扶養親屬請求返還扶養金額。施雅馨律師表示,扶養標準可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認定,其中包含食衣住生活必要費用,但有些長者有醫療及照護必須支出,因此在請求返還時,需將醫療單據備齊做為生活費用支出之事實,請法官參酌裁定。 

Q4.如果未盡扶養責任,會牽涉到遺棄罪嗎?

A.有可能牽涉遺棄罪,會不會構成需依實際狀況判斷
施雅馨律師表示,依法律有扶養之責的親屬,無論是同居或分居,若有積極遺棄父母或消極不提供父母生存所必要之養育、保護等行為,就有可能觸犯遺棄罪第294條法規:「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涉及身體狀況與是否有生命危險判定、是否經濟無法負擔生活等實體評估,每個案例需視實際狀況判斷。本案例可能牽涉遺棄罪的人是小姑,因為葦如的現狀是未與婆婆同住,無扶養婆婆的義務。

遺棄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是,只要被發現有遺棄行為,檢察機關有權主動開始進行偵查,被害人無法撤告。

Q5.撇開法律扶養,小姑可以動用人情義理關係勸說葦如盡扶養責任嗎?

A.人情義理是道德感,葦如可做,也可不做 
蔡惠子律師表示,如果本案例的葦如願意以錢資助扶養,無關法律,而是善盡人情義理的道德感,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建議採用銀行扣款留下記錄,可做為扶養資助之證據。

蔡惠子律師分析,在目前訴訟案例中,有不少是爸媽很早就做了財產繼承分配,兒子、女兒都有拿到一筆錢,但當爸媽年紀大,身體有病況,耗盡醫療費用,需要兒女、媳婦、女婿盡扶養之責時,晚輩卻常有不理不睬、不扶養的情形,才發現人情義理與法規上有諸多矛盾處,徒增不少歎息!(延伸閱讀:無法承受冷暴力,怎麼離開令人窒息的婚姻?

Q6.老公去世了,姻親關係還存在?若存在可以拋棄嗎?

A.婚姻關係即使消滅,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施雅馨律師表示,夫妻的婚姻關係會隨著一方過世而消滅,依現行法律解釋姻親關係依舊存在,無法拋棄。蔡惠子律師則表示,曾有一名法官為此做了姻親關係應隨之消滅的判定,解釋理由是,任何一方再娶或再嫁,不是會存在更多的公婆或岳父、岳母需要扶養之責?對此,蔡惠子律師建議,務實做法是回歸現實狀態的親屬連結,如果姻親有良好互動關系,請繼續維持,若關係不友善,請保持距離。(延伸閱讀:情侶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懂得「預告登記」更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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