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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府在美提起菸害訴訟之正當性

出處/ 2001年5月號/第183期 
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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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府在美提起菸害訴訟之正當性

由消基會等17個民間團體發起,促請台北市議會通過提案,以建請台北市政府對美國國際菸草公司提起菸害訴訟的行動,最後台北市議會通過提案,請台北市政府5月前研議評估並向議會提出報告。

 

首善之都的台北市政府,向來在各項政策上具有指標性的意義。面對台北市議會以非強制性的決議,僅要求台北市政府提出「在美國告菸商之評估報告」的做法,是否會影響其他縣市政府對赴美向國際菸商提起訴訟之案卻步,值得觀察。


事實上,此議題引起相當廣泛的討論,而持保留或反對意見的主張不只在府會流傳,某大報更以「社論」的方式大幅報導。為避免各縣市政府引用不確實的資訊作為決策的基礎,以及幫助國人了解菸害求償的正確意義,以下即整理各方意見,以闡明此舉真正意涵。

菸商指出:外國政府在美國對國際菸商的訴訟,缺乏成功的先例?
事實上,首宗外國政府在美國法院的菸害訴訟,是由瓜地馬拉在1999年5月所提出的,至今不到兩年,若以此作為不提訴訟的理由,實在過於草率。此外,繼瓜地馬拉之後,包含歐盟會員國在內,全球已有30個政府先後加入赴美控告菸商的行動,如果菸害訴訟沒有正面效益,怎會有這麼多政府積極投入?

菸商指出:縣市政府在美提起訴訟,必須要放棄主權豁免的保護,亦有可能遭到反訴。
事實上,所謂「主權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是指外國政府基於主權獨立的原則,免受他國管轄;至於「反訴」(Counterclaim),則是被告對原告的控訴,提出有牽連關係的他項請求。就美國菸害訴訟而言,我國縣市政府既為原告,當然不必同時提出主權豁免;而菸商若要反訴,則必須是我國縣市政府曾對菸商不法侵害,才有可能提出。因此,可能遭到菸草公司反訴的說法,實為無稽之談。

菸商指出:提起訴訟的縣市政府將受制於美國司法程序,必須提供政府機密檔案,是洩漏國家機密?
事實上,英美法院正式審理前的證據調查程序(Discovery Proceedings)中,原告及被告雙方都可以對他方的關係人或證人進行詢問,並要求對方提供所需資訊及證據;但是「證據調查程序」有嚴謹的規定,被告很難濫用。被告對相關人等的詢問以及文件資料的審閱,必須與該案爭議點具有關連性(Relevancy),被告絕不可能為所欲為。而我國各縣市政府若要勝訴,本來就需要提供充分詳盡的菸害資料,這些資料不但沒有洩漏國家機密的疑慮,更可讓國人了解菸害的事實。更何況,若「證據調查程序」可以作為不對國際菸商提出訴訟的理由,那麼,各國政府受到英美公司侵害時,豈不是都無法對英美公司在英美法院提出任何訴訟?

菸商指出:我國的菸酒專賣制度將使各縣市政府僅對外國菸商提起訴訟的行為難以自圓其說,亦可能使菸酒公賣局及中華民國政府遭牽連,而進入美國訴訟程序。
事實上,菸酒專賣制度無礙於國際菸商需為其侵權行為負擔比例責任的事實。而縣市政府先就部份侵權行為人(菸商)請求應當比例的賠償,法律上無解釋的義務,菸酒公賣局、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會遭牽連。再者,俄羅斯共和國及瓜地馬拉等國菸品產銷乃施行專賣制度,但他們均已赴美對國際菸草公司提起訴訟。

菸商指出:該案訴訟的律師費是訴訟後計酬制,各縣市政府仍需負擔相當成本。
事實上,美國法律所謂的後酬或後金制度(Contingent Fee),是指除原告無需先行支付律師費外,受任的律師亦將代墊所有相關開支(如訴訟費、證據資料取得費、研究調查費等),若該案獲得有利結果,律師才可由實際獲得的賠償金額中扣取律師費及相關開支;若當事人無法獲得賠償,非但律師不收取律師費,相關支出亦由其吸收,當事人無須付費。在此情形下,進行訴訟的縣市政府所需承擔的風險及費用,相當有限。


綜觀所有保留或反對的主張,一旦剝除專業的法律名詞,不過是指「訴訟將有負擔」、「被告將進行防禦」及「未必會勝訴」等概念而已。這些問題,本來就是任何訴訟中原告所要面對的。國內各縣市政府,應以「利益權衡」的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訴訟。在全世界已有30個政府在美國控告菸商之際,我們還對此明顯有利的訴訟停滯不前,甚至可能擔誤幫國人在美國爭取應有菸害求償的機會,實非百姓之福!

關鍵字: 菸害訴訟抽菸消基會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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