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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專欄 多元觀點 《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婆婆希望媳婦放棄領取已故兒子身故理賠金,可以這樣做嗎?

《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婆婆希望媳婦放棄領取已故兒子身故理賠金,可以這樣做嗎?

出處/ 大家健康雜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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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婆婆希望媳婦放棄領取已故兒子身故理賠金,可以這樣做嗎?
夯劇《我的婆婆怎麼那麼可愛》中,婆婆多年前給小兒子秉信買了一張壽險保單,但小兒子婚後不幸意外去世,她不甘心這張以小兒子為被保險人,但一直都是自己繳費的壽險保單,因為保單受益人填寫「法定繼承人」,沒有明確指定小兒子身故後受益人為自己,可能讓媳婦伊鷗獨得高達1千萬元的身故保險金,故聯絡久未見面的媳婦,要求對方簽署放棄繼承這筆理賠金……到底媳婦可否拒絕婆婆的要求?藉此案例,我們來釐清幾個法律觀念。
 
Q劇中小兒子秉信與媳婦伊鷗婚後並無小孩,且秉信爸爸已過世,只剩婆婆,因此這張保單的「法定繼承人」到底是誰?若小兒子秉信與媳婦伊鷗婚後有一子女Q比,「法定繼承人」會不同嗎?
  
填寫保單時,受益人欄位可填寫「特定姓名」或「法定繼承人」,其中「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來決定。(延伸閱讀:該和父母談遺囑嗎?
 
依照民法規定,除了配偶,其他順位繼承人之繼承順序採「遞補方式」,也就是說不論哪一順位繼承人都需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

例如:
(1)秉信沒有「子女」也就是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所以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因為爸爸已經去世,秉信的法定繼承人為婆婆及伊鷗。
 
(2)若秉信與伊鷗婚後有一子女Q比,「法定繼承人」則是配偶伊鷗跟第一順位的Q比,婆婆沒有繼承權。
 
Q劇中媳婦與婆婆都是此案的「法定繼承人」,若婆婆主張保險費都是自己付的,希望媳婦拋棄繼承,由婆婆自己領取兒子的身故理賠金,可以嗎?
 
這部分涉及身故保險金的性質是否屬於遺產?若屬於遺產,則由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繼承遺產。
 
至於如何區分身故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可參考保險法規定,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身故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是否會受拋棄繼承(意思是,不繼承被繼承人所有資產及債務,此案例的被繼承人是秉信),可參考下表:
 
 
本案例婆婆幫兒子投保時,已經寫明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依照保險法第112條不屬於秉信遺產,媳婦拋棄繼承後,仍可以領取保險金。也就是說,不論要保人是誰、媳婦有無拋棄繼承或繳納保險金,媳婦依保險契約之約定仍可領取保險金。(延伸閱讀:子女跟父母談遺產分配,這樣說不尷尬
 
若婆婆當時未填寫任何人為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3條屬於秉信的遺產,遺產依據民法繼承規定分配,媳婦拋棄繼承後,不能領取保險金,由婆婆單獨領取保險金。

領取身故保險金是否需要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但須注意雖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該筆保險金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反之,若該筆保險金被認定為遺產時,依法須課徵遺產稅,但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Q假如民眾有類似情形,但婆婆身體不好,媳婦可以故意拖著不領,等到婆婆過世,法定繼承人只剩自己一人,就獨得所有保險金嗎?
 
保險金之請領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發生原因,以被保險人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為準,不會因為媳婦故意拖到婆婆去世才領取,就獨得所有保險金。
 
另外說明,實務上領取保險金,過往除了主動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死亡,配合保險公司提供領取保險金之文件外,從105年9月1日起,關係人至各地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屬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保險理賠查詢服務,查詢生前所購買的保單,再聯繫保險公司了解被保險人之保險權益。(延伸閱讀:嫁出去的女兒過世,娘家有權利整理她的遺物嗎?學下這招,不用以性命反抗,溫和地化解婆媳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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