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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菸品透過學術漂白 董氏急呼:學術勿被菸商利用

出處/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 
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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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菸品透過學術漂白 董氏急呼:學術勿被菸商利用

中華經濟研究院9月8日以【全球菸品減害浪潮】、【減害會不會是台灣的選擇】等議題,舉辦「新興菸品可否成為減害的選擇」國際研討會,董氏基金會緊急呼籲:半官方的中經院務必揭露與新型菸品業者的關係,勿被菸商利用。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表示,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將在9月9日前決定是否批准電子煙龍頭JU*L在美銷售,因龐大利潤,菸商(PMI)正卯足全力在全球進行漂白,日前即買下整期的公衛期刊,資助11篇研究,洗腦「電子煙減害、幫助戒菸」,藉此施壓FDA批准。無獨有偶,被國際點名的菸商學者竟出現在台灣中經院的研討會。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5.3條明文規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菸害防制相關公衛政策時,應防止該等政策受菸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1],基金會呼籲中經院務必謹慎自律。

中經院研討會邀請的第一主講者
是菸商贊助團體的常客

台北榮總家醫部賴志冠醫師表示,台灣衛生部門與WHO主張一致:「沒有菸品減害」!但中經院研討會中邀請的第一主講者Konstantinos Farsalinos來自希臘Patras大學,全球最大菸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菸草公司(PMI)贊助該校成立「無煙研究所」,該主講人更是菸商所贊助的「全球菸草與尼古丁論壇」常客。英國巴斯大學設置的「菸草技倆Tobacco Tactics」網站,為專門揭露菸商危害公眾健康的手段,就明指該講者是專門幫菸商推動「減害、幫助戒菸、開放管理」論述的御用學者之一[2] 。同樣專門揭露菸商伎倆的「全球菸害防制善政中心(GGTC)」更明指該講者近期多篇研究為誤導或欺騙[3]。

賴志冠進一步指出,學術機構應公正、獨立探討菸害議題,主動揭露與菸商之利益關係,以杜絕菸商假借學術之名,行菸品營銷之實。

臺大醫院家醫部郭斐然醫師表示,該研討會中的「台灣菸品減害意向調查」,據聞是媒體接受公關公司委託所執行,題目設計更是採用菸商鼓吹的觀點,該問卷除語意有2點嚴重的錯誤:

1.新型菸品種類有誤:故意將出現百年、在東南亞地區流行的「口含菸」與電子煙、加熱菸等一同歸類為新型菸品,藉以將「WHO主張的-減少菸品帶來的危害」解釋為「WHO倡導-減少危害的菸品」。

2.比較的對象有誤:為了將分析結果導向「有或沒有使用新型菸品,對新型菸品的態度沒有不同」,所以把傳統吸菸者和非吸菸者歸為「非新型菸品使用者」,方便與「新型菸品使用者」比較,事實上,問卷中非使用新型菸品者,可能絕大部分是傳統吸菸者。

全球最大菸商成為電子煙JU*L大股東
勿讓青少年染電子煙癮

董氏基金會強調,美國2010年開啟了「供成人選擇、未同意青少年使用」的電子煙政策,因有利可圖,全球最大菸商直接成為電子煙JU*L的大股東,積極產銷拓展市場,結果導致美國年輕人使用電子煙激增。

據美國全國青年菸草調查,高中生使用電子煙的比例從2017年的11.7%飆升至2019年的27.5%。2019年8月起,全美爆發電子煙相關肺傷害(EVALI)事件,直至2020年2月薪冠疫情爆發前,共有2807名通報確診為EVALI,其中超過八成為35歲以下年輕人,且68人死亡。台灣應以美國為鑑,沒有理由為了菸商的利益犧牲國人健康,請政府盡快修法禁止所有新型菸品。

參考資料:

[1]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5.3條實施準則-有關揭露與菸商利益關係的部分

5.3條的指導原則第1條就明確指出:菸草業的利益與公共衛生政策 之間存在根本的和無法和解的衝突。
Principle 1: There is a fundamental and irreconcilable conflict between the tobacco industry’s interests and public health policy interests.

同時建議各國政府應~
(1)  提高對菸草製品成癮性和危害性性質以及菸草業干擾締約方菸害防制 政策的意識。
(2)  制定措施限制與菸草業的往來,並保證發生的交往具有透明度。
(3)  拒絕與菸草業建立夥伴關係和簽署不具備約束力或無法執行的協議。
(4)  避免政府官員和雇員的利益衝突。
(5)  要求菸草業提供透明和準確的資訊。
(6)  儘量管制被菸草業描述為“社會責任”的活動,這類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活動,並且不使其正常化。
(7)  不給與菸草業優惠待遇。
(8)  像對待其他菸草業一樣對待國有菸草業。

[2]英國巴斯大學設置的「菸草技倆Tobacco Tactics」網站,專門揭露菸商危害公眾健康的手段,就明指該主講人更是菸商所贊助的「全球菸草與尼古丁論壇」常客,更是專門幫菸商推廣菸品減害的御用學者之一:https://tobaccotactics.org/wiki/global-tobacco-and-nicotine-forum/

[3] 同樣專門揭露菸商伎倆的「全球菸害防制善政中心(GGTC)」更明指該講者近期多篇研究為誤導或欺騙:https://landing.ggtc.world/2020/04/27/misleading-information-about-smoking-vaping-links-to-covid-19/ 

 

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關於【(4)避免政府官員和雇員的利益衝突】。

建議如下:
4.1 締約方應制定一項關於披露和管理利益衝突情況的政策,需所有參與制定和執行菸害防制公共衛生政策的人員遵守,包括政府官員、雇員、顧問和合同人員。

4.2 締約方應制定、通過並實施一個公職人員行為守則,明確他們在與菸草業交往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標準。

4.3 締約方不應與那些根據現有菸害防制政策規定有利益衝突的候選人或投標人簽訂與制定和執行菸害防制公共衛生政策有關的任何工作的合同。

4.4 締約方應制定明確的政策,要求那些現在或以往從事制定和執行菸草控制公共衛生政策的公職人員,在離開後一個特定時間內,將其在菸草業內參加職業性活動的意向,無論是否有報酬,通知他們的機構。

4.5 締約方應制定明確的政策,要求那些申請有責任制定和執行菸害防制公共衛生政策的公共部門職位的人,公佈在任何菸草業中現在或以往的任何職業性活動,無論是否有報酬。

4.6 締約方應要求政府官員申報和撤出在菸草業的直接經濟利益。

4.7 政府機構及其下屬單位不應在菸草業有任何財務利益,但那些負責管理締約方在國有菸草業的所有權者除外。

4.8 締約方不應允許任何受雇於菸草業或任何促進菸草業利益的實體的人員,出任制定或執行菸害防制或公共衛生政策的任何政府機構、委員會或顧問小組成員。

4.9 締約方不應提名受雇於菸草業或任何促進菸草業利益的實體的任何人員,加入出席締約方會議、其下屬機構會議,或任何根據締約方會議決定成 立的其他機構會議的代表團。

4.10 締約方不應允許任何政府官員或雇員,或任何半/准政府機構的官員和雇員,接受菸草業的支付款項、禮品或服務,無論是貨幣或實物形式。

4.11 在考慮到國家法律和憲法原則的情況下,締約方應實行有效措施,禁止菸草業或任何促進其利益的實體向政黨、候選人或宣傳運動提供資金支持,或者應要求完全披露此類資金支持。

原文請見華文戒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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