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公共道德事件的當事人自稱罹患「躁鬱症」。 這應是今年第四或第五起類似事件了吧!違規就說自己有憂鬱症,失德就說自己有躁鬱症,犯法也說自己在看精神科……。不論是否真有疾病,以此博取同情或作為托詞,均非常不妥。
「精神疾病」不能當作違法違規的脫罪藉口。其實,精神疾病範圍非常廣,大部分精神疾病患者都具行為能力,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嚴重精神疾病,也只有經過精神鑑定,確定當事人的行為直接受到症狀干擾影響,才能減輕或免去法律責任。若憂鬱症個案因心情不好亂丟垃圾,同樣需接受罰責。
或許當事人真有精神疾病,如此,更不宜遇事就以生病為藉口。因為絕大部分精神疾病個案皆安分守己,平實平淡的努力生活著,他們希望社會大眾看待他們,就像看待常人一樣。研究証實,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事件比例,並不比一般人高。其實,只要常接觸他們,就知道大部分精神病患都是平和溫馴的。
偶爾違規違法、情緒失控,道歉改過即可,不需搬出「XX症」、「XX病」當擋箭牌。如此不但不能獲得寬容,反而會讓大眾誤以為「精神疾病患者比較容易出事情」或「怎麼老是XX症?」這樣的誤解,對絕大多數精神疾病個案極不公平。
筆者擔心,近年來這種現象有惡化的趨勢,比如,當社會事件發生時,我們偶會聽到媒體報導︰「嫌犯似乎患有躁鬱症」、「據鄰居表示,傷者似乎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只要犯錯就說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未經証實的臆測,是對當事人的不敬,隨口以精神疾病為託辭,是對所有精神疾病患者的不公不義,這些,都會加重精神疾病的汙名化。
精神疾病也是病,精神疾病的患者也是安分守己的百姓,大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我們應平等尊重的面對他們,更不宜再把社會事件與他們連結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