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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一個無菸害的網咖環境

出處/ 2001年10月號/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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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一個無菸害的網咖環境

網路咖啡店現為坊間最流行的新興行業,依法律規定,從業人員應辦理飲料、餐飲及電子資訊供應服務等營業項目登記,其經營也應以這些項目為營業範圍。但部分業者雖登記這些營業項目,從事的卻是電腦設備裝置遊戲光碟或上網擷取網路遊戲軟體,供人娛樂為主的營業行為,甚至利用電腦從事賭博,造成兒童、青少年長時間沉迷而影響課業,進而衍生出親子關係、學校教育、社會治安等問題。在社會大眾及輿論大都認為應加以管理的關注下,台北市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制定了「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予以規範。透過「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將可進一步規範「網咖」業者,並落實「網咖」禁菸的工作。

制定嚴法保護兒童及青少年

台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分為總則、登記、管理、罰則及附則等五章,條文共33條。立法重點明定電腦網路遊戲業營業場所應與學校保持一定距離,以避免帶給學生負面影響。

為了考量15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且缺乏自我管理及是非判斷的能力,易觸犯法令而不自知,於是明定15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需有父母或監護人陪同,才可進入電腦網路遊戲營業場所玩普遍級電腦網路遊戲。

同時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不接觸到限制級的電腦網路遊戲,只要遊戲內容列為限制級者,都不得提供給兒童及青少年玩。除了電腦網路遊戲內容應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外,營業場所也應區隔普通級與限制級電腦網路遊戲區,並禁止未滿18歲者進入限制級區。在條例中亦明定不可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為了減少營業場所密閉空間,避免發生公共意外事件,明定業者不得有門禁管制及設置包廂,如需使用隔屏,應採活動或開放式的隔板施作;為了避免兒童或青少年(含在學學生或中輟生)長時間沉迷於電腦網路遊戲,也明定該場所禁止未滿18歲者於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下午6時或夜間10時~翌日8時或週六、例假日夜間10時~翌日8時進入,業者並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上述警語。

將網咖列為禁菸場所管理

自治條例草案除了上述規定外,尚有與菸害防制相關的內容規定,因而引起了輿論、業者及學者廣泛的討論。

此內容明定營業場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違反此規定或於營業場所吸菸經勸阻而不合作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電腦網路遊戲業者未勸阻行為人吸菸,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未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有上述情事,除處罰電腦網路遊戲業者外,並得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處以罰鍰。

可是,依據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的不得吸菸場所,電腦網路遊戲業場所並非公告禁菸的場所,同法亦規定,禁菸場所負責人僅對吸菸行為人負勸導的責任,卻對場所負責人未盡勸導者,並未有處罰的規定。

而此自治條例草案卻對於業者未勸阻行為人吸菸,處新台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因此,此自治條例如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其「禁菸條款」將比菸害防制法規定更嚴。

有人認為,由行政院衛生署依法公告將其列入指定公告禁菸的場所,若場所負責人未盡勸導的責任,即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辦理。惟依據該條規定,對依法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人,可間接或直接強制其履行,但仍需經過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於一定期間履行,於是易曠日廢時,無法產生適時制裁效果。

因為電腦網路遊戲業是新興行業,如果依現行法令規定,將無法可管。如此,勢必無法符合社會期待,而中央主管機關又無法體察時勢,適時反應社會需要,並依法公告指定禁菸場所的機動力,假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辦理,將無法產生適時制裁的效果,所以將此自治條例納入明文規定,應可適時補充法律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不足。

目前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已審議通過自治條例(草案),並將提報台北市議會進行審查。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將網路咖啡店納入管理,並列為禁菸場所,是地方政府突破現行法規的限制及創新的作法。

此項措施引起社會輿論廣泛討論,雖有部份業者揚言抗爭,但大多數家長及老師都予肯定與支持,在市議會審議本自治條例草案通過前,市政府仍繼續將網路咖啡的營業場所列為稽查、輔導改善的重點。在此,期待業者能發揮網咖正面的娛樂功能,同時期望未來透過此條例的「網咖」禁菸條款制定及工作的落實,為未來國家主人翁營造無菸害環境!

關鍵字: 網咖青少年禁菸菸害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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