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與小開辦離婚,爭女官司就打了一整年;補教界名師不滿前妻違反離婚協定,再掀監護權爭奪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夫妻離婚時最重要、也最難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才能避免無謂的爭端?
夫妻之間若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往往會面臨離婚的抉擇,無論是協議離婚或是訴訟離婚,若有未成年子女,勢必會遇到監護權與歸屬的問題。協議監護權的過程,會出現哪些問題?該怎麼做,才能不讓離婚成為另一場災難的開始?
別急著爭孩子監護權
協議離婚時,有些男人會以孩子為籌碼,要脅太太放棄財產或承擔債務;而訴訟離婚時,除非外遇衝突後引發家暴,法官難免認為「疼孩子的媽媽不會輕易離婚。」因此大多把孩子直接判給父親,或判給有經濟能力的一方(通常也是爸爸),令媽媽傷心欲絕。
「其實,女人何必堅持,就讓孩子跟著爸爸啊!」台灣防暴聯盟副理事長,且於聖約翰科技大學教授「法律與社會」的賴美惠認為,既然外遇老公都能恩斷義絕,女性在離婚攻防戰中,就該善用孫子兵法中的「因糧於敵」策略,如「草船借箭」就是消耗對方資源,並利用對方資源以戰養戰。
換言之,離婚談判時,女性不能被看穿「沒孩子活不下去」的弱點,不妨同意由先生扶養子女,等先生手忙腳亂,回頭來拜託前妻照顧時,再要求寬裕的扶養費用,遠比一開始擺出「只要孩子,什麼條件都接受」的態勢要好,既贏得孩子,也贏得感激,說不定還順帶打開日後復合之門。
「再說,男人帶著三個孩子再婚,那個女人願意嫁給他啊!」賴美惠認為,外遇對象即便做好心理建設,準備當好媳婦、好太太,恐怕也無法招架一下子變成三個半大不小孩子的「媽」吧!
更重要的是,女人離婚,應先求自己能站起來,否則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勉強爭得孩子扶養權,只會讓母子都陷入辛苦的境地,甚至失去孩子原本可分得的遺產或財產,便宜了外遇第三者。
避免兩人共同監護
法律並無規定離婚協議一定要寫哪些內容,法界人士的看法是,在文具行買到的離婚協議制式範本通常太簡略,別人的離婚協議內容也未必符合自己的需要,可以拿來參考,但不建議直接套用,還是要考慮本身的條件(如有無子女、經濟條件等)來寫。
「凡是你們在乎的、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都要談清楚,寫在離婚協議上,」律師尤美女說。在子女監護權方面,離婚是夫妻關係的結束,但親子關係仍然存在,未成年(未滿20歲)子女的生活照顧、財產及身分上的代理權及同意權(如銀行開戶、遷戶口),都需由有監護權的父母行使。
子女監護權可協議由父母其中一方取得,也可以父母共同監護。但如果採兩人共同監護,孩子各種學校文件、銀行資料等都需要雙方簽名才有效,離婚後萬一有一方必須到外地工作或根本不負責任,會非常麻煩,所以不建議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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